一位只有初中文化的“股神”,将股票账户变成隐秘的贿赂通道,在A股上演了一出605万元本金狂赚894万元收益的戏码。
2025年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张某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24)青02刑终111号 】,披露了这位“股神”向厅官行贿的经过。
“股神”名叫张某,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西宁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位厅官是韩某某(已判刑),先后担任过西宁市城北区长、祁连县委书记、西宁市副市长、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等职务。
2012年,张某与韩某某结识,当时韩某某担任西宁市城北区区长。
2015年2月,韩某某调任海北州祁连县委书记后,张某先后挂靠西宁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通过时任海北州祁连县委书记韩某某的帮助承揽了祁连县某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祁连县野牛沟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等九个项目工程。
据张某供述,从2015年开始,他在每年春节、中秋都给韩某某送一箱或两箱茅台酒,慢慢关系越来越好。2016年7月到2018年5月期间,他靠着韩某某的帮助在祁连县承揽了将近2个多亿的工程项目,赚了将近5000多万元。
为感谢韩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2017年春节前,张某将装有198万元现金的一个黑色拉杆箱送给韩某某,韩某某将装有现金的拉杆箱放在西宁市滨河路省委家属院家中。
2018年初,张某在西宁火车站遇到了韩某某,韩某某准备去北京出差,张某在尾号3832的建设银行卡卡套上写了密码,将这张银行卡给了韩某某,这张银行卡里面有100万多元,但过了几天,韩某某给张某退回了这张银行卡。张某当时心想,韩某某是不是嫌送给他的钱太少了,他才没有收这个银行卡。
2018年3月9日,为表示感谢,张某提出送给韩某某钱款1000余万元,韩某某表示收受大额钱款不安全,遂二人商量以张某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通过股票的形式向韩某某行贿。当日张某开立华泰股票账户,后将证券账户账号、密码、绑定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韩某某,由韩某某实际控制随时查看并使用。2018年8月13日,韩某某要求张某开立光大证券账户,张某遂开立光大证券账户。张某向华泰股票账户和光大证券账户共计转入本金605.50万元。当时,张某很自信地保证,“将来两个股票账户里面的钱加起来会有1000多万”。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韩某某非常谨慎,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做过一些隐藏身份的安排。
韩某某证言称,张某之前说过炒股赚过很多钱,所以他放心地让张某来操作股票账户。具体买卖股票都是张某在操作,他只是偶尔登录,看看股票的涨势和盈利情况。他想着登录这两个股票账户可能多多少少会留下痕迹,用自己的手机卡登录的话不安全,于是才用张某朋友的名义新办了一张尾号“519”的手机卡,方便登录股票账户。
为了营造两个股票账户由张某使用的假象,张某还按照韩某某的安排,专门从两个股票账户转出部分资金并用于个人消费。
帮韩某某炒股期间,张某买了哪些股票呢?
华泰证券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2018年3月9日张某在华泰证券开户。2018年3月12日,该账户转入两笔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当日买入贵州茅台、中国平安、京东方等股票。
光大证券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2018年8月13日张某在光大证券开户。2018年11月26日转入该账户300万元,当日购买欧普照明、中国平安、贵州茅台、五粮液和格力电器五款股票。2019年10月21日转入该账户10万元、190万元,当日购买贵州茅台、招商银行、欧普照明三款股票。
据张某供述,当时他对韩某某说认识茅台青海的总代理商,能够了解到茅台酒的销量,通过茅台酒的销量能判断股票走势,所以华泰证券里面的钱就买一些贵州茅台的股票,韩某某也同意了。
韩某某证言称,张某说他和茅台在青海的总代理商关系比较好,对茅台的销售情况比较了解,所以他一直很看好茅台,他自己也在买这支股票。
有一个细节,能够看出张某比较喜欢研究贵州茅台的基本面。
白酒经销商孙某某的证言称,他的公司主要代理贵州茅台、陕西汾酒、贵州习酒三个品牌在西宁的销售,张某日常生活中需要购买茅台酒等都会从他店里拿。他和张某都比较喜欢研究茅台酒,日常的聊天过程中会经常研究茅台酒以及茅台酒在他店里的销售情况,他的店每年要销售4000万左右的茅台酒。
事实证明,张某堪称“股神”。
截至2023年9月12日案发,华泰股票账户总计收益143.18万元。光大证券账户股票总计收益751.07万元。华泰股票账户和光大证券账户共计本金605.50万元、收益894.26万元。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在五年半的时间里,张某帮韩某某炒股的累计收益率达到了147.69%。
张某想过炒股亏钱的情况没有?
据张某供述,这两个股票账户是在他的手机上注册的,都在他的名下,平时股票的买进卖出也是他在操作。如果这两个账户里的股票最后赔了,他照样会用别的方式另外给韩某某1000多万,如果赚的比一千万还要多,那也都是给韩某某的感谢费。
整体来看,张某帮韩某某炒股的行为很隐蔽,炒股成绩也相当不错。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3年9月12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韩某某立案审查调查。
2023年9月25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发现张某涉嫌行贿犯罪,当日决定对西宁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2023年9月26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张某到省纪委监委机关办公楼,随后将其带至西宁廉政教育中心。当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对张某采取留置措施。
2023年12月2日,张某第一次供述了向时任祁连县委书记的韩某某行贿198万元,主动交待了组织未掌握的其送给韩某某605.50万元(注:两个股票账户的本金605.50万元,收益894.26万元,合计1499.76万元,这一个金额最开始被认定为1501.02万元)。
案发后,张某亲属主动向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上缴行贿款1699.02万元。
2024年3月21日,张某被逮捕。
根据《刑法》规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通常情况下,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股票收益894.26万元属于违法孳息,不计入张某行贿犯罪数额,但应依法予以没收。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803.50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行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积极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12月5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青02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对此,张某不服,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认为,自己始终认罪认罚,且亲属已向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上缴行贿款1699.02万元,但原判并未从轻处罚,量刑畸重。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被留置两个月后的2023年12月2日第一次供述了向时任祁连县委书记的韩某某先后行贿198万元和605.5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坦白而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正确。原判考虑张某坦白、退赃的情节,且在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下判处法定幅度最低刑,已予从轻、从宽处罚。
2025年2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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